没有对货物保价 物流拒绝全额赔偿

发布时间:2022-04-04 点击:574
莫先生称自己从事装修行业,年前应顾客要求,在广东厂家订购一套价值1500元的装修物件,并交由市内某物流公司运回,但他没有对物品进行保价。物品托运回来后,物流公司曾让他提货,当他赶到托运点时,却无法找到货物,物流公司查询后称,货物有可能错发另一地址。
之后,莫先生几经催促货物均未运回,因长时间无法到货,客户退了订单,生意黄了。3天前,迟到的货物终于运回,莫先生提货时却发现,原本整套的物件全部损坏,已无法使用,他要求物流公司按物品原价赔偿,遭到拒绝。
莫先生称,物流公司以他未对托运物品进行保价为由,不愿原价赔偿,并称只能依照托运价格的三四倍进行赔付,算下来,赔付金额不超100元。另外,物流公司称物品转运回来时,是交由另一物流托运,损毁赔偿应由另一物流承担。莫先生与对方理论,认为托运方式属于其内部分工,不应以此转嫁责任,双方发生争执,协商未果。
托运物品是否保价,不能作为物流公司减轻赔偿责任的依据,但基于货物未保价,莫先生要全额索赔的,需提供证明物品价值1500元的合法有效的依据。
我国《合同法》第311条规定,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、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、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
第312条规定,货物的毁损、灭失的赔偿额,当事人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莫先生可以要求对方对损坏物品进行全额赔偿,但需提供其所托运物品价值的依据。